国 内 旅 游 组 团 标 准 合 同
甲方: (旅游者或旅游团体) 签订时间: 2016年 月 日
乙方:张家界湘西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(旅游许可证号:L-HUN-08002) 合同编号:
甲方自愿参加乙方旅行社团旅游,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,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,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,现就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:
第一条 双方职责
1、甲方拟参加乙方组织的国内旅游团。应事先向乙方仔细了解咨询,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,并按规定在报名时签订本合同。
2、甲方在报名时,应一次性缴纳旅游费用。
3、如乙方取消组团计划(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除外),甲方有权提出以下要求:
① 要求乙方退出全部已交团费,并赔偿相应的损失;
② 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。
4、如甲方无故退团,乙方可从甲方已交团费中扣除业务损失费(机、车、船退票费、投保费、退房损失费等)。
5、甲乙双方应恪守下述约定。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服从乙方的统一的安排要求,乙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。
6、乙方在业务宣传手册、店堂告示及公开广告所刊载或规定的内容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,对乙方据有约束力。
7、为保证甲方的旅游安全,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景区意外保险及旅行社责任保险,旅游团报价中包含此保险费。
第二条 违约责任
1、乙方在下列情形下须承担赔偿责任
①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甲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,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;
②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。
2、甲方无故违反合同规定,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,给乙方造成的损失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3、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
①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,但应及时通知对方,并提供事故详情既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;
②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,应减轻或免除责任。
A. 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、提醒、劝诫、警告或事先说明;
B. 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、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;
③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甲方自身的过错;
④质量问题发生后,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。
第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
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,双方应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,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赔偿要求,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。
第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,合同双方各持一份,具有同等效力。
第五条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。
第六条 旅游行程及服务标准
第七条 甲方在旅游行程中,如果觉得乙方服务上面有不合格,甲方必须在行程没有结束前与乙方协商调解,离开张家界后乙方概不负责。
团号及团体人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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领队姓名及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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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团时间 |
2016年 月 日至 2016年 月 日 |
天 晚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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领队证件及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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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行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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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团类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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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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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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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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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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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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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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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标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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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团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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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 务 标 准 及 项 目 |
门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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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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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游 |
经过旅游局培训并取得国家导游证专业优秀导游服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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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餐 |
含 早 正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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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 |
空调旅游车 (核心景区内为环保旅游车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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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 |
景区意外险、旅行社责任险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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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物 |
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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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 别 说 明 |
1. 不含景区索道、电梯、电车、百龙天梯及合同外景区游览项目费用(合同特别约定除外)。 2. 在不减少景点的情况下乙方可调整行程先后顺序。 3. 因不可抗力因素(如天气、塞车、车辆机械故障)等无法预料的因素所引起相关损失,我社不予承担,但会积极协助解决问题。 4. 在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;如因游客自身健康状况因素所发生的旅游意外(含生病等)情况与旅行社及导游无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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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方签名: 乙方签名:
身份证号: (盖章):张家界湘西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
电话: 地址:张家界永定区雅典国际C2栋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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